在医疗健康行业,数字化与智能化的升级浪潮正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奔涌而来,随着技术...
在医疗健康行业,数字化与智能化的升级浪潮正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奔涌而来,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医疗健康管理模式正面临着深刻的变革,如何借助科技手段实现更高效、更精准的健康管理,成为行业亟待解决的关键课题。在此背景下,5月9日—5月11日于厦门举办的中国医院信息网络大会暨医疗信息技术和产品展览会(CHIMA2025),为医疗与信息化技术的深度融合搭建了一个绝佳的平台。
大会期间,华为擎云携其智慧医疗解决方案与商用穿戴新品惊艳亮相,迅速吸引了业界的目光。华为擎云深刻洞察到医疗健康领域从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个性化服务模式转变的趋势,提出了“擎云智慧医疗,打造更个性更主动的健康管理模式”的核心价值主张,并在此次大会上进行了系统阐释。
华为擎云携手合作伙伴构建的智慧医疗解决方案体系,全面赋能医疗服务的各个环节。以“擎云智慧医疗-诊后疾病管理”方案为例,该方案通过与医院共建管理中心,借助智能穿戴设备对患者进行连续的健康数据追踪。患者在出院后,仍能获得个性化的健康指导,这大大提高了患者的治疗依从性,对康复效果的提升起到了显著作用。
在基层健康管理方面,“擎云智慧医疗-基层健康管理”方案着眼于构建高效的社区健康管理预警体系。利用智能穿戴设备对居民进行日常健康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能够及时进行早期干预,让健康服务真正融入居民的日常生活。
而“擎云智慧医疗-院内健康管理”方案则依托商用穿戴、AP设备及后端平台,革新了医患交互模式。通过多维度数据的远程实时监测与智能定位管理,实现了患者信息的即时传递和高效的病区管理,为医生制定个性化治疗方案提供了有力支持。
除了宏观的解决方案,华为擎云在商用穿戴产品领域也持续发力。针对现代人普遍存在的睡眠问题,华为擎云推出了商用穿戴新品。如华为擎云 HA5A0商用手环,它不仅能提供专业的睡眠结构分析,还能进行睡眠呼吸暂停风险筛查、心律失常提示,并融入情绪健康管理功能,从多个维度帮助用户改善睡眠质量,实现主动的睡眠健康管理。
华为擎云在医疗健康领域的种种举措,不仅提升了医疗服务的质量与效率,更在行业层面倡导和践行了先进的健康管理理念。它顺应个性化、主动化的健康管理大趋势,致力于打造新的服务模式,为健康管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7月16日,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医学人工智能委员会工作会在北京召开,会上...
7月16日,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医学人工智能委员会工作会在北京召开,会上发布2025《数字医疗产品及服务高质量发展全景图》,凭借在智慧医疗领域的技术探索与产品创新,APUS旗下岐黄(医疗)大模型荣登《数字医疗产品及服务高质量发展全景图》,并作为典型案例入选《数字医疗产品及服务高质量发展案例集》。
此次入选全景图的APUS岐黄大模型基于6000亿高质量医学知识数据完成增量预训练,在《CME 中国医学考试综合数据集测评》中表现优异,远超ChatGPT水平,充分彰显了其强大的医学知识理解与应用能力。依托这一技术底座,APUS构建起覆盖“数据中枢 - 智能决策 - 服务延伸”的全链条智能诊疗体系,可广泛应用于医疗知识库构建、智能诊疗平台搭建、AI数字医生塑造、智能评价体系建设等多个关键领域,为医疗行业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供了有力支撑。
自2024年5月,基于APUS岐黄大模型的智能诊疗平台在河南省儿童医院上线万患者提供导诊、问诊、诊疗等服务。据医院数据显示,该诊疗平台日均处理咨询超3000人次,响应速度提升400%,分诊准确率从72%跃升至96.8%,患者候诊时间缩短27%,门诊日接诊量增加18%,患者满意度高达97%。这些数据直观地展现了APUS岐黄大模型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方面的显著成效。
当前,AI正以颠覆性力量加速渗透医疗行业,并重塑全球医疗生态。以大模型为代表的新一代智能技术,正推动“普惠医疗”从理念构想迈向实践落地,驱动诊疗模式从“经验依赖”向“数据驱动”转变。在这场深刻的产业变革中,APUS凭借“人工智能大模型驱动的智能诊疗平台”核心技术体系,持续打破医疗AI落地的边界,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坚实动能。
过去一年,APUS岐黄大模型已斩获二十余项权威荣誉:包括国家卫健委智慧医疗创新大奖、中央网信办“2024年度中国互联网企业创新发展十大典型案例”等奖项,强势入选“2024数字经济大会人工智能大模型场景应用典型案例”“中关村论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优秀经典案例”。再到此次入选《数字医疗产品及服务高质量发展全景图》及案例集,是对其在数字医疗领域持续深耕与卓越贡献的又一次高度认可。这不仅为APUS在智慧医疗领域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也为整个行业树立了可借鉴的标杆,有助于推动更多医疗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数字医疗产品及服务的质量与水平。
面向未来,APUS将始终坚持“AI医疗为健康护航”的初衷,以全链条的能力体系与可复制的行业实践,赋能更多医疗机构、产业伙伴及全球用户,构建开放、协同、智能的数字医疗新生态,为“健康中国2030”战略目标的实现贡献企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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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抢劫、、强制猥亵案——“零口供”案件中依靠间接证据定罪的证据审查和运用 ...
李某抢劫、、强制猥亵案——“零口供”案件中依靠间接证据定罪的证据审查和运用
刑事 抢劫罪 罪 强制猥亵罪 间接证据 电子数据 排除合理怀疑
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6月24日约见被害人荣某,在吃饭过程中,趁其不备,向饮品中投放可致人昏迷的物质,并于当日22时许将其带至某快捷酒店房间内。李某趁荣某昏睡之际,使用荣某指纹解锁,打开其手机并将其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4000元(币种下同)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李某还采用同样手段,分别于同年3月、5月在上述酒店劫取被害人于某、常某500元、1000元。案件审理中,李某仅承认实施了盗窃行为,否认实施了在被害人饮品中投放精神类药物致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对抢劫、、强制猥亵犯罪完全予以否认。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津010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二审期间,因发现被告人李某新的犯罪线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津01刑终37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补充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破解李某电脑硬盘加密分区,发现李某还涉嫌在2013年至2016年6月间实施、强制猥亵犯罪及其他抢劫犯罪。经进一步侦查,提取到多名女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猥亵并被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同时通过调取李某社保卡记录,发现其多次谎称以失眠抑郁、癫痫疾病为由开具精神类药物。
2019年5月31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至2016年间,采用在饮料中投放精神类物质致被害人昏迷的方式,劫取被害人吴某银行卡内钱款1500元;强行与李某某、刘某、常某、于某等4人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杨某1人。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上述犯罪事实。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8)津0101刑初4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津01刑终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致人昏迷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劫取他人财物,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罪、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分别对四名被害人实施抢劫犯罪,属于多次抢劫;李某分别对四名被害人实施犯罪,属于妇女多人;李某对一名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犯罪。李某犯罪中使用药物致被害人丧失意识和反抗能力;犯罪过程中拍摄照片、录像,对被害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属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李某仅承认盗窃犯罪,否认实施投放药物行为及抢劫、、强制猥亵犯罪事实,本案属于“零口供”案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依据在案间接证据,特别是相关电子数据证实李某实施的犯罪行为。
其一,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在饮品中投放了可以致人昏迷的药物。本案中,有饭店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李某通过婚恋交友网站交友的方式与各被害人结识,将被害人约见外出,在交往过程中,趁机在给被害人购买的饮料中投放药物,致被害人头晕、意识不清或昏迷。医保卡刷卡记录及医院处方证实李某案发阶段购买精神类药品的情况,而且药理、药效与被害人在案发过程中表现出的不良反应一致,证实其投放药物事实。
其二,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在被害人昏迷后,实施了抢劫、、强制猥亵犯罪。(1)多名被害人陈述证实,李某将被害人带至酒店,在被害人不自愿、无意识的情况下对被害人李某、刘某某、于某、常某某实施性侵,对被害人杨某猥亵,用被害人手机将于某、常某某、荣某、吴某账户内钱款转走,并对被害人进行拍照、录像,后被害人因害怕名誉受损等原因未报警。李某利用婚恋交友网站与被害人结识,其犯罪对象不特定,且李某与多名被害人同时交往,与被害人第一次见面即实施犯罪,且在犯罪得逞后立刻将被害人拉黑、删除,继续寻找后面作案目标。几名被害人对于与李某交往过程中的经历和受侵害的情况大体相似,均是喝了被告人提供的水或者饮料后从头晕到意识不清到完全昏迷。几名被害人互不相识,没有任何联系,这种特殊经历绝非偶然巧合。(2)在李某的电脑、手机及移动硬盘等中调取了其为被害人拍摄的裸照和发生性关系的视频等材料,经被害人辨认,证明李某对被害人实施和猥亵的事实。(3)另有证人证言证实李某犯罪后向他人炫耀,以及犯罪后为逃避法律惩罚,用手机搜索相关法律知识、向律师咨询的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注重审查电子数据在内的客观性证据。对于以间接证据认定犯罪的,运用证据推理应当符合逻辑和经验,确保证据真实、合法,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一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2018年3月20日)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刑终374号刑事裁定(2018年9月29日)
重审一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刑初412号刑事判决(2019年12月20日)
重审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刑终137号刑事裁定(2020年7月28日)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婚姻家庭制度作为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接下来,我们围绕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选取9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读、释法明理。
彭某与女友订婚后,根据老家习俗,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由于二人聚少离多、经常争吵,最终分手,没有领证结婚。彭某想要回彩礼,却遭女方拒绝,于是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女方将彩礼全部返还。
①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彭某给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现双方未登记结婚,女方应当返还。至于返回彩礼的比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回礼情况等予以确定。若“借彩礼之名,行敛财之实”,实施“骗婚”等行为,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更为法律所禁止。
杨某在恋爱期间与女友签订了“恋爱协议”,约定若分手,便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后由于生活理念不同,杨某提出分手。因10万元给付问题,女方将杨某告上法庭,后被判败诉。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恋爱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恋爱协议”也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不能依据民法典对其进行规范。青春与金钱之间不存在价值交换关系,约定以金钱的方式“弥补青春”,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中女方对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张某经常给女友杨某发微信红包表达爱意,几年下来累计花费5万余元,此外还为杨某购买了2万元的订婚戒指。后女友提出分手,张某难以接受“人财两空”,便诉至法院,想要回相关钱物。法院判决女方仅返还戒指,驳回了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情侣间为表达爱意、加深感情,常常会相互送礼物、发红包,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予。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分为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本案中,张某以微信红包形式转给女友的钱款,通常被视为无偿赠与,不能要求返还;订婚钻戒属于彩礼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如结婚目的没有实现,可以要求对方退还。相识相恋不易,情侣们在享受甜蜜的同时,也要学会理性思考,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如果出现财物纠纷,应积极沟通协商,依法维护权益,力争好聚好散。
小刘与妻子对孩子的教育理念不同,妻子主张“精英式培养”,小刘则认为不能过度教育。暑假期间,妻子瞒着小刘给孩子报了近2万元的课外培训班。小刘得知后很生气,认为培训合同未经他同意,应认定为无效,要求培训机构退费,遭到拒绝,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被判败诉。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包括一家人衣食等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等,夫妻互为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在第三人无法确定一方是否具有代理权时,视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然教育服务合同未经小刘同意,但是这笔花销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都产生效力。因此,小刘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小张与妻子都是火爆脾气,结婚后争吵不断。一次大吵过后,两人怒气冲冲地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工作人员告知两人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要求他们30天之后再来办手续。还不到30天,两人便怒气消散,又重归于好,便没有再去办离婚手续。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当离婚的成本越来越低,人们对婚姻的坚守程度也会随之降低。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主要就是为引导夫妻双方深思熟虑、妥善处理关系,防止类似小张夫妻这种冲动离婚、轻率离婚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况,不适用诉讼离婚。
陈某(男)与赵某(女)结婚前,陈某父母出全款为两人购置一套婚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两人结婚5年后离婚,该房产时价为200万元,陈某认为该房产系其父母出全款购买,与赵某没有关系。赵某则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归陈某所有,同时陈某须支付赵某房屋分割价款78万元。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在我国,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婚房的情况比较常见。在司法实践中,如父母出资购置的婚房仅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需考虑出资情况、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本案中,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平均分割,但法院考虑到陈某父母系全款购房,且陈某、赵某婚姻只持续了5年,据此判令陈某给付赵某78万元房屋分割价款,更符合民法典公平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常某与丈夫王某离婚后,一债主同时将两人告上法庭,称王某在婚内向其借款数万元,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查明,该笔借款被王某用于打赏网络主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王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生活中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本案中,王某未经常某同意,私自借款数万元用于打赏网络主播,明显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常某无须为其前夫承担还款义务。
徐某(男)与李某(女)婚后育有一子(1岁半)、一女(8岁),两人准备离婚,都想争取孩子抚养权。徐某经济状况较好,工资收入是李某的数倍,认为自己胜券在握。李某虽收入不高,但女儿更愿意随其生活。法院最终判决,儿子、女儿抚养权均归李某,徐某按照其月收入的40%给付李某抚养费。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很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最烦恼的不是财产分割,而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基本条件、孩子生活环境以及孩子本人意见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本案中,虽然男方工资收入高于女方,但经济条件并非判定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由于儿子不满两周岁,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女儿已满8岁,且更愿意随母亲生活,应尊重其意愿。因此,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均判决给了女方。
杨某与妻子结婚多年,育有一双儿女。因杨某在外地工作繁忙,妻子便做起家庭主妇,负责照顾子女和老人。后杨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妻子认为其放弃工作照料家庭、牺牲较多,要求杨某给予补偿。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由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看似平常琐碎、微不足道,但却是家庭生活的基石,应获得价值认可。本案中,因杨某长期在外工作,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义务主要由妻子承担,为杨某安心工作创造了条件,对家庭贡献较大,故离婚时有权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数额一般结合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经济状况、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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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下午,大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九个民生小案实质解纷典型案例,并...
4月24日下午,大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九个民生小案实质解纷典型案例,并介绍“心连小案法护民安”相关工作情况。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教育、就业、安居、医疗、婚姻家庭、环境保护等多个民生领域,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金某某已租赁使用小区内案涉停车位10余年,持续交纳车位租赁使用费。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向电业部门申报安装个人充电桩,系统显示需提供物业公司允许施工的相关证明,金某某与物业公司协商遭拒,故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法院认为,金某某使用案涉车位已经十余年,其在停车位上安装配套充电装置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新能源汽车,符合“有利于节约资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物业公司为金某某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既属于协助配合工作范畴,也属于履行对小区管理服务义务,故判决物业公司向金某某出具《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并协助配合安装充电桩。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李某、张某系隔壁邻居,两家各自安装监控摄像头,李某安装6个,张某安装4个,其中张某家前院东面下屋房顶的摄像头正对李某家卧室,李某曾报警,由民警两次调整摄像头的角度,但从李某家监控可见,张某存在调回摄像头角度的行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拆除安装在张某家房顶能拍到李某家卧室的摄像头。
一审法院通过向双方出示案例库类案判决,释明摄像头安装使用不得侵犯隐私权,划定监控安装界限,对不涉及隐私权的摄像头可以保留,张某在庭审中多次同意拆除案涉摄像头。一审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服判息诉。
王女士购买的新房位于某小区一楼,已经装修完毕,却两次遭遇漏水,家中污水遍地,电器、家具也被污水浸泡,无法居住。王女士因协商不成,将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2至15楼的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损失13万元。
受损房屋系两次漏水事件所致。对于因公共管道堵塞造成的损失,合议庭从邻里和睦的角度引导调解,王女士与邻居们达成和解:已装修入住的业主每户补偿2000元,未装修入住的业主们每户补偿1000元,大家现场互加微信并当场履行完毕。对于地暖管漏水引发的损失,合议庭及时组织物业及开发商开庭审理,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并依据现场受损照片、装修费用支出并结合当地市场材料价格等情况确定了损失金额,并依法作出判决,各方均服判息诉。
张某某等29名学龄前儿童家长将某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某教育咨询公司返还保育费。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为香港法人独资企业,是某幼儿园的股东。某幼儿园拥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口碑,由于经营策略调整及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幼儿园出现亏损,难以为继。伴随着退费协商不成的矛盾不断升级,多名家长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该系列案件涉及香港法人独资企业,并且关乎众多幼儿家庭的切身利益。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对已产生部分课程费用和退费金额存在较大争议,法官及助理通过释法明理,合理计算应退费数额,最终各方当事人对退费金额达成一致,上述29件案件即时清结。
张某、赵某承包某水库进行淡水鱼养殖,购买14万元鱼苗投入水库。2022年3月,案涉水库养殖鱼出现大规模死亡,经鉴定案涉水库水质氨氮含量超标。二人将相关养殖企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进行实地勘验,发现某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有大量鸡粪堆放,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致周边土壤及水沟污染;某野猪养殖有限公司的污水收集池附近土壤低洼处有黑臭水。
法院认为,根据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某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某野猪养殖有限公司在养殖活动中存在排污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责任比例,还要考虑原告对于损失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因此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综合原告投入成本的情况,水库规模、原告自身过错、侵权人污染物排放情况、经济能力、过错程度予以全面考量,确定各方赔偿比例,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李某某等劳动者原系某餐饮文化娱乐公司劳动者。某餐饮文化娱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劳动者工资,后又因场地变更无法恢复经营,便与李某某等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出具欠条承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但因资金紧张,未能如期支付。李某某等28名劳动者诉至法院。
劳动者赖以生存的薪资关系家庭的衣食住行,应当予以保护,而企业也确有付款压力,强行判决可能导致劳资双方两败俱伤。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一审法院在立案后积极组织调解员与劳动者和某餐饮文化娱乐公司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延期支付协议,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缓解了用人单位的付款压力。一审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妥善化解了28件案件。
2023年12月20日,丁某至某商行处购买澳大利亚进口的奔富红酒一瓶,花费5000元。后丁某发现该红酒没有中文标识,要求某商行退货退款,某商行拒绝。丁某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丁某诉至法院,请求退货退款。
法院认为,本案红酒是进口食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有中文标签,而案涉红酒没有中文标签,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判决支持了丁某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一审法院在判后答疑中向某商行出示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释明进口食品缺少中文标签、必要说明书,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认定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某商行决定不再上诉,并自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19岁正在读大学的马某某自幼父母离异,随母亲生活。马某某将父亲马某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其小学至高中期间花费的学习、医疗相关费用共计40余万元。一审判决判令马某支付11万元。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马某某提起诉讼时已经成年,无权主张之前的抚养费。
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不宜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其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根据最新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成年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依据抚养费分担的约定提起诉讼,要求另一方给付。二审法官在调解中,一方面向马某某阐明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律依据,并提示其参考案例库中的类案结果,使其认识到坚持诉讼可能面临的败诉风险;另一方面向马某释明,虽然马某某无权直接主张,但其母亲作为直接抚养方,若另行起诉,法院仍可能支持部分费用。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马某支付10万元给马某某的母亲。
2025年2月,王某因“肠息肉”至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为王某实施“腹腔镜下结肠息肉切除术”,术中因操作失误导致王某结肠穿孔。由消化科转至急诊科全麻下进行腹腔镜探查术,后进行缝合。王某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因医院操作不当导致结肠穿孔,而处理不及时导致王某二次进行手术,加重王某的身体损害,故医院需承担此次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系统匹配有医疗机构从业经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打破医疗损害纠纷“诉必鉴定”的常规程序,积极展开调解。调解员利用自身具备的医学常识,对手术记录等医疗资料认真研读,与法官进行法律层面的充分讨论,发现医院诊疗过程中确存在一定过错,应给予患者一定赔偿。在双方对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法官对法律规定的各项损失赔偿标准进行精准释明,为调解员计算赔偿数额提供了有力支撑,双方均接受了65000元的一次性赔偿意见,签署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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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台公司及其负责人、业务员因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处刑罚,投资人可以凭业务员此...
1、平台公司及其负责人、业务员因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处刑罚,投资人可以凭业务员此前出具的“担保函”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吗?
2013年,周某设立理财公司,后陆续在全国设立多家分公司,通过订立“债权转让协议”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某理财分公司于2015年设立,丛某为实际负责人。2018年1月,丛某向姚某推销理财产品,姚某投资90万元,丛某向其出具担保函载明:收到姚某90万元整,债权转让协议本息1011600元,如在合同期限一年内发生任何风险,该风险自动转让给丛某,由其承担还款责任。此后,姚某仅收到丛某转账的9000元。2020年7月24日,法院判决某理财公司、周某犯集资诈骗罪,姚某收到法院发放的案款8万元。2021年9月3日,法院判决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丛某出具的担保函亦有效,判决丛某给付姚某819000元。二审法院认为,姚某系某理财公司所涉集资诈骗刑事案件的集资参与人之一,丛某作为某理财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为案涉款项出具担保函等行为均与相关刑事案件所涉事实直接相关,且丛某亦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此,姚某的损失应通过刑事程序进行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据此,二审裁定驳回姚某某的起诉。
非法集资案件本身触犯刑法规范,同时又牵涉单个集资合同的民事效力问题,特别是在单位构成犯罪却无法全额退赔的情况下,投资人往往寄希望于业务员出具的“担保函”“承诺函”等相关文件,通过民事追偿的方式试图减少损失。但在同一案件的法律事实同时符合民事规范和刑事规范的构成要件而引发刑民交叉时,通常以“先刑后民”为原则,业务员出具“担保函”“承诺函”等的行为属于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刑事吸收民事程序,投资人只能通过追赃主张权利。广大投资人务必理性投资、谨慎投资,不能因业务员的所谓“承诺”而将自己的血汗钱打了水漂。
张某某与颜某在网上相识,颜某称有“幻影”、“红细胞”、“T00”等项目投钱买币返利高,张某某遂多次转款给颜某,并根据颜某所发的网址在“幻影”上注册账号,加入“幻影”项目的微信群。经合计,张某某总计向“幻影”、“红细胞”、“T00”项目产品投资111150元,颜某向张某出具说明“我个人欠张某某248000元”。
一审认为,案涉“幻影”、“红细胞”、“T00”等项目平台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属于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张某某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代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同等价值,投资代币在我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所谓的投资平台可能是犯罪分子人为操控的虚假平台,所谓的代币投资项目也并非真实存在。社会公众需要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切莫因为高额返利等诱惑将存款投资代币最终导致血本无归。同时,社会公众应当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子女应当返还吗?
崔某甲、王某之子崔某乙与张某于2015年3月17日登记结婚。2017年2月28日,崔某乙向殷某购买价款130万元的房屋一套。之后,崔某甲、王某向殷某银行转账31万元、交付现金9万元,合计40万元。同年4月24日,张某与某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贷款金额81.8万元。为归还案涉房屋银行贷款,王某于2019年2月12日向张某银行转账20万元、崔某甲于2020年2月14日向崔某乙银行转账15万元。崔某乙、张某于2020年9月22日登记离婚,并将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崔某乙离婚后向崔某甲、王某补写了总金额为93万元的借条四张。后崔某甲、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崔某乙、张某共同归还借款87万元并支付利息。崔某乙对借款予以认可;张某辩称案涉款项系在崔某乙、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两人的赠与,请求驳回崔某甲、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崔某甲、王某与崔某乙、张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属赠与还是借贷。根据王某与张某的通话录音分析,张某陈述崔某甲、王某向崔某乙、张某提供资金时明确表示购房的钱是要归还的,说明崔某甲、王某提供资金时的意思表示为借贷并非赠与,因此本案应认定为借贷关系。崔某乙、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借款共同购房,且在离婚时将案涉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故该款为其二人的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遂判决崔某乙、张某归还崔某甲、王某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目前房屋价格虽整体呈现下行趋势,但普通人购买房屋仍面临一定的经济压力,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已成普遍的社会现象。在子女婚姻状况恶化后,父母为防止财产流失往往以出资款系借款为由向子女及其配偶提起诉讼主张还款,出资方子女多对借款予以认可,配偶则以出资款源自赠与进行抗辩。为厘清出资款的性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探究当事人的线.如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为借贷或赠与,则应根据意思表示作出认定;如父母出资时无明确的意思表示,审判实践中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离婚纠纷中的自认等各种形式的证据,合理认定出资款性质。
2.审慎认定借条的证明效力。对于子女及其配偶共同签名的借条,无论形成时间,都应认定为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之间达成借贷合意。对于出资方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应考察借条的形成时间,以考查是否达成借贷合意。
鉴于父母与子女的亲缘关系,父母在出资时表意不明且未保留相应证据的情况不在少数。出资款性质因无确实证据证明而使案件事实不清或处真伪不明状态时,则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出资款性质。
此类纠纷涉及父母利益、子女及其配偶利益的冲突。法院在对出资款性质作出认定时,将综合考虑案件相关因素、实现法律实质正义,努力实现二者利益的平衡。
2019年11月15日,甲公司向张某某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交款单位为张某某,收款方式为现金,金额206524元,收款事由一栏写明集资款8.17,该收据加盖了某公司印章,并有该公司会计韩某某的签名。2020年4月29日,当地公安局决定对甲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21年8月24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9月28日,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张某某发出破产债权审核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张某某申报债权金额为254017元,管理人确认206524元。后张某某提出异议,管理人于2023年12月13日答复称,张某某的原始收据中不存在利息,对张某某的债权异议不予认可。张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对某公司享有254175元破产债权。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侦查,本案目前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已决定对甲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如甲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该公司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缴,返还受害人。本案争议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对一审裁定予以维持。
企业犯罪所得是企业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财产,该财产本质上不属于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归属于企业,而由受害人所有,故当然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畴。破产管理人有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职责,但对于破产财产以外的部分,并无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当企业涉及非法集资犯罪时,所谓民间借贷被认定为集资犯罪行为,集资到的财产作为犯罪所得,应从企业财产中剥离出去并返还给受害人。作为受害人,应当通过刑事追缴的途径实现自身利益,而不得将被诈骗款项作为破产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申报,管理人也不得将此认定为破产债权。
由崇州开发的“企业直通车”诉求服务智慧应用平台以企业需求为导向,通过数字化手...
由崇州开发的“企业直通车”诉求服务智慧应用平台以企业需求为导向,通过数字化手段创新政企沟通模式,实现了企业诉求“一键直达、高效处置、闭环督办”。
该平台创新三级响应,实现精准分办。通过智能分办系统实现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快速响应,精准服务,线上线下协同,主动靠前服务。
自系统上线以来,通过“进解优促”走访企业600余次收集诉求393条,企业自主提交8条,实现了线上线下服务“双轮驱动”,诉求办结率达100%。其中,青洋电子消防验收案例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仅用3天时间,充分展现了平台服务效能,被列为成都市“有需必应,无事不扰”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
同时,该平台建立联动机制,凝聚部门合力。通过建立“1+N”联动机制,形成了“企业吹哨、部门报到”的全新工作局面,深入落实了成都市“有需必应、无事不扰”营商品牌建设的相关要求。
据统计,截至目前,该平台已覆盖全市287家规上及亿元企业,形成了完整的服务闭环,有效破解了企业“多头跑”“重复跑”等难题,真正实现了“部门优服务、企业少跑路”。
下一步,我市将扩大平台服务范围,逐步向中小微企业延伸,深化与“天府蓉易办”等省级平台的数据共享,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努力打造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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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现场发布95个具有代表性和创新性的典型案例,全面展示出北京“人工智能 ...
论坛现场发布95个具有代表性和创新性的典型案例,全面展示出北京“人工智能
这些案例涵盖医疗、教育、金融、政务、文化、办公、传媒、营销、内容安全等多个领域,彰显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北京样板”和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北京标杆”。
具体来看,智慧医疗领域的典型应用涵盖辅助诊断、专病治疗、健康管理、中医药等方向;教育领域涵盖辅助教学、辅助学习、心理健康等;政务领域涵盖城市治理、接诉即办、审计服务、公安反诈、产业研究等;金融领域涵盖金融风控、投资决策、数字化运营、消费者保护等;工业领域涵盖流程设计、车辆检测、工业质检等;数字营销领域涵盖智能客服、商业分析、广告营销、员工培训等;科研探索领域涵盖材料发现、专利服务等。
此外,智慧交通、广电传媒、智慧办公、法律服务、内容安全、代码服务、空间计算、智慧建筑等领域,也涌现出一批典型应用案例。
据悉,市级人工智能产业服务平台集智未来与北京人工智能产业联盟已连续四年发布“北京人工智能赋能产业发展典型案例”,累计发布案例超300个,覆盖近30个行业。
“从最初的基础应用探索,到如今深度融入各行各业核心业务流程,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潜力不断被挖掘。”集智未来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征集的典型案例看,数量逐年增多,反映出北京市人工智能行业发展迅猛,成果日益显著。同时,案例覆盖领域更广,技术也更成熟、应用更深入,人工智能产业正从探索阶段迈向规模化落地。
“这些特点表明,人工智能技术在北京市的推广和应用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该负责人表示,随着技术不断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将人工智能融入自身的业务流程中,实现降本增效。同时,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也在不断拓展,从传统的制造业、服务业到新兴的智慧营销、广电传媒、空间智能和内容安全等领域,都展现出强大的赋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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