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
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六件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批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及时确定监护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当监护。监护人的监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适用确定监护人等制度,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一中,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与公安机关、民政局、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依法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解决其报名考试的难题。
第二,强化监护人职责,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二中,父亲将未成年子女的款项作为首付款购买房屋,但未按照约定登记在子女名下,侵害了子女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父亲向子女返还财产。案例三中,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将5岁的幼子多次故意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遗弃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第三,积极开展延伸工作,促进矛盾实质化解。延伸工作是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色,更是贯彻执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优化延伸工作举措,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四中,人民法院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护能力评估、社会观护、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机制,妥善化解抚养纠纷。
第四,多措并举,破解抚养、探望执行难题。由于涉及人身和行为,抚养、探望等案件的执行往往是实践难点。案例五中,人民法院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社工协助,帮助当事人顺利实现探望。案例六中,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实施执行预惩戒措施,同时审执联动,做好释法明理,最终审执两案均得以妥善处理,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 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 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六:刚柔并济 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王小某出生后不久被遗弃,后被郑某某捡拾并抚养长大。郑某某夫妇曾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未能找到王小某的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身份信息。王小某就读于某校初中二年级,即将面临中考,但因亲生父母信息不明,考试报名遭遇阻碍。为此,郑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
审理法院认为,王小某的生父母不详,申请人郑某某有意愿也有能力抚养王小某,王小某本人也愿意继续与郑某某一家人生活。经属地政府、居委会及民政部门对郑某某进行调查评估,王小某继续由郑某某养育,有利于王小某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遂判决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后王小某顺利报名中考。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助力未成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全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在党委领导下,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方案,及时依法为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切实解决了未成年人遇到的实际困难,是“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动体现。
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该70万元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后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活费70万元。
同年7月9日,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83.8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同年7月12日,丁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并将案涉房产登记至丁某、汪某名下,载明共同共有。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首付款83.8万元来源于赵某给付丁小某的生活费以及丁小某受赠的财产。该83.8万元应认定为丁小某的财产。丁某作为直接抚养丁小某的监护人,在购置房产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丁小某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额,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案涉房产现登记在丁某和汪某名下,双方获得相应利益,应当承担返还款项责任。遂判决丁某、汪某给付丁小某83.8万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拥有的财产种类愈加丰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时亦应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对于厘清监护人的职责,明确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归属及权益被损害的判断标准具有指导意义,对于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重大导向作用。
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被告人刘某某与乙某(女)离婚后,于2015年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刘小某(2012年出生)直接抚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某多次以到外地出差、与前妻发生矛盾等为借口,故意将刘小某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经民警、老师等多次训诫、规劝未果,导致刘小某无人照顾,其中多次由民警安排人员代为照料。其中,2019年5月,刘某某将刘小某遗弃,民警接警后将刘小某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因此被处以治安拘留六日。但刘某某不思悔改,又于同年9月6日再次故意不接刘小某放学,并不听规劝,致使刘小某被民警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多次实施遗弃,每次持续时间从1日至10日不等,致使刘小某无法得到妥善照料共计30余日。同年9月11日,刘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刑事拘留。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刘某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刘某某在近两年时间内,多次将年仅六七岁、生活不能自理的幼子,弃置于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处,拒不照顾,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特别是在民警、老师多次训诫、规劝以及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后,仍继续实施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刘小某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直接抚养的,负有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即使存在其他家庭矛盾或者个人私事,也不能逃避抚养照顾义务。遗弃未成年子女绝不是简单的家庭私事、琐事。父母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应依据遗弃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情节恶劣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从严惩处恶意弃养,确保幼有所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 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佟某与伍某原系夫妻,2010年生一子伍小某。2013年,双方离婚,伍小某由伍某直接抚养。后因伍某管教方式不当等,伍小某自2024年开始与佟某共同生活至今。因对伍小某由谁直接抚养产生争议,佟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伍小某由其直接抚养。经查,伍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佟某亦接受过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经单独征询伍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佟某生活。后审理法院委托社工机构对佟某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就抚养条件进行家事调查,并对伍小某开展社会观护,得出佟某具备合格的监护能力的结论。最终判决伍小某由佟某直接抚养。
考虑到佟某此前接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为确保其可以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审理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佟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交具体《抚养方案》并作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承诺书》。同时,根据伍小某面临中考的实际情况,审理法院还帮助伍小某进行学业规划。案结后,当事人向审理法院寄送感谢信。
父母双方均有过错的抚养纠纷案件,对当事人监护能力的判断系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创新监护能力评估、家庭教育指导和社会观护相结合的保护路径,采取多种举措加强对直接抚养一方监护能力、抚养条件等情况的审查评估和衡量判断,确保判决建立在充足的事实证据之上。同时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注重加强融合保护,促推监护人提升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 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胡某与杨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胡小某。后胡某与杨某离婚,约定5岁的胡小某随胡某共同生活,杨某可在每周五探望胡小某。离婚后,双方就探望事宜屡次发生分歧,杨某曾为此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某次探望时杨某和胡小某之间发生了不快,父女之间产生隔阂。现胡某认为杨某的行为不利于胡小某成长,且胡小某对杨某的探望持排斥态度,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杨某的探望方式为每月探望一次。
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和胡小某之间产生隔阂,致使探望受阻,单纯通过探望权判决难以达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的目的,故在诉讼中聘请社工在探望基地协助杨某对胡小某进行探望,并对杨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该次探望后,胡某与杨某达成了新的探望协议,审理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经回访了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所缓和,探望依协议约定顺利开展。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方的妥善探望,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但实践中探望权的行使往往因双方矛盾受到阻碍。本案人民法院借助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通过协助探望的做法,既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意愿,又保障了探望权的顺利行使。通过“协助探望-调解-回访”模式,化解了家庭成员间多年来因探望引起的矛盾,对切实化解“探望难”问题有示范性的作用。
案例六:刚柔并济 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徐某与胡某系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1岁婚生女徐小某随胡某生活。分居期间,徐某借探望之机擅自将徐小某从胡某家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胡某探望,胡某多次找徐某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将徐小某交由其监护抚养。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小某尚处幼年,出生后主要跟随胡某生活,交由胡某抚养更有利于成长,遂判决胡某与徐某分居期间徐小某由胡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徐某未依判送交徐小某,胡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徐某经法院通知仍不主动履行义务,并将徐小某藏匿至亲戚家,且频繁更换居住地,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向徐某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若7日内未主动履行义务,将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胡某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徐某亦不配合审判工作。后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联动开展工作,多次电话连线、见面约谈当事人,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向徐某宣讲因父母抢夺子女等对子女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例。后徐某主动将徐小某移交给胡某,离婚纠纷案件也调解结案。
抚养权执行属于行为类执行案件,不可代替履行,且涉及未成年子女人身权益保护。如果直接对一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充分考虑对未成年子女是否造成负面影响等因素,实践中执行工作难度较大。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一方面通过预拘留、预罚款等执行预惩戒措施,敦促被执行人主动沟通、主动履行;另一方面,执行部门和审判部门联动,做好释法明理、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最终促成审执两案均妥善了结,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示范作用。
喜士多公众号发布低级庸俗推文,餐饮企业用海刀鱼冒充长江刀鱼,号称“3-7天提...
喜士多公众号发布低级庸俗推文,餐饮企业用海刀鱼冒充长江刀鱼,号称“3-7天提升裸眼视力”……今天,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9起广告领域违法典型案例。新民晚报记者获悉,为清理整治群众反映集中的广告市场乱象,营造放心、安心、舒心的消费环境,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重点民生领域、互联网媒介广告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为推广“守护家人”“雷达闪速定位”等手机定位App,在某网络平台发布含有“不需要对方同意定位,不被对方察觉”等内容的广告。经查,涉案App的定位功能须双方均下载使用并同意定位后方可实现,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误导消费者。2024年2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对涉案2个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某商圈线下广场集市放置宣传海报,宣称“3-7天提升裸眼视力”“中医现代化四维疗法 安全: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 快速:疗程快、吸收快、提升快”“10个小时快速改善裸眼视力 无效退款并最高奖励3000元奖学金”等内容。经查,近视是一种疾病,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真性近视不可逆转、不能治愈。2024年7月,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吸引阅读点击,达到推广产品的目的,自行设计、制作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今夜,让你难以抗拒!!”“又黄又绿,还能让人…???”等相关产品的推文及视频,使用模糊暗示、性暗示手法进行营销,低级庸俗,哗众取宠,违背社会良好风尚。2024年6月,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起一款医用隔离面罩广告审查申请。审查人员审查后,发现广告样件中的产品实拍图与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作为广告申请人,明知涉案产品未取得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仍套用其他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材料,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上述行为扰乱了广告审查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4年11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系餐饮企业,为推销菜品,其在经营场所摆放一广告牌,宣称相关产品为“长江鲜刀鱼”“来自原产地的味道”“长江四鲜”等。经查,当事人所售刀鱼系从太仓浏河镇某水产行购进,实际为海刀鱼,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欺骗和误导消费者。2024年5月,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自营网店销售产品“香遇沙龙香秋风与桂沙龙香水”,并在产品广告页面宣称瓶盖是“高级定制18K金”。经核查,该产品瓶盖实际材料为锌合金,不含贵金属成分,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欺骗和误导消费者。2024年11月,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尚想乐海(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直播间销售某款“保胃冲剂”时,为增加产品销量,发布了约4分钟的视频并循环播放,视频中宣传“某西某药他是有某依某赖……上到八十岁的老年人消化不良食欲不振的、下到八岁的小宝贝消化不良食欲不振,你都能够去拍……溃某疡去拍六盒的量......”等,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误导消费者。2024年12月,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推销其产品,在广告中宣称“台湾技术中台合资”,将中国与台湾地区并列,违背了一个中国原则。另查,当事人公司股东均不是台湾地区投资自然人,且当事人从未与台湾地区相关投资人或公司有过合资关系,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2024年11月,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内销售兽药“复方非班太尔片”,并在产品宣传页面自行设计、制作、发布了含有“高效率杀虫 大弓首蛔虫100%、大钩口线%……”等内容的广告。经查,上述兽药广告未经相关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取得广告审查证明,且违法宣传了兽药的有效率。2024年3月,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月22日,相某某等10名老年团旅游者与某甲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采用拼团...
2月22日,相某某等10名老年团旅游者与某甲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采用拼团方式拼至某乙旅行社成团,旅游服务实际由某乙旅行社提供。2月25日,景区山上路面及台阶有积雪,某乙旅行社组织老年团上山游览,相某某在经缆车上山后自行游览期间,因地面有积雪,滑倒摔伤。
在此期间,两旅行社未安排相某某就医治疗。直至相某某回当地后,到医院进行治疗。相某某主张,两家旅行社未能在出行前告知天气、所需物品及相关注意事项,在旅行过程中,不顾天气及道路状况,让已有65岁的相某某爬山,导致其摔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某甲旅行社为旅游经营者,某乙旅行社为地接社即旅游辅助服务者,协助履行合同义务。相某某的旅程均由某乙旅行社实际安排、服务。
两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组织65岁以上老年人参加爬山等旅游项目,危险性较高,风险较大,理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知、警示义务,但是在景区处于冬季且山上有积雪的情况下仍然组织老年人爬山,在相某某告知导游在山上摔伤后,未第一时间安排救治,存在过错,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某甲旅行社、某乙旅行社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我国老年人群日益成为重要的消费力量,旅游逐渐成为老年人的主要休闲娱乐方式之一。
“为长者折枝,是不为也,非不能也。”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在组织老年人旅行中应结合老年人的年龄和身体健康情况等特点,合理安排旅程,对旅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应有预见性,全面履行告知、提醒、注意等义务,对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安全。
魏某经营一家美容美发店,推出活动“充值多少到账多少、充值越多享受折扣越大”,吸引广大顾客进店充值。消费者钟某某家住魏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附近,被魏某推出的活动吸引到店办理会员并多次进行充值。
后该美容美发店停业,钟某某会员账号剩余未消费金额5692元。经营者魏某告知钟某某可至另一店铺继续消费,但另一店铺距离魏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较远。钟某某以另一店铺离其居住地较远、消费不便为由要求退还充值卡剩余金额,魏某予以拒绝。
审理法院认为:魏某为钟某某提供美容美发服务,钟某某支付服务费,双方之间形成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各自义务。
现魏某经营的店铺已停业关闭,钟某某无法继续在原店铺处接受服务,魏某虽告知钟某某可继续在另一店铺进行消费,但钟某某不同意变更服务地点且地点较远,魏某的行为属于提供服务地点发生重大变更,影响了钟某某消费的便利,魏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钟某某要求退还充值卡剩余未消费金额5692元的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预付卡消费中,消费者预付的资金通常用于未来的服务或商品购买,如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健身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本案中,魏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闭店,其虽告知钟某某可至另一家门店消费,但是另一家门店距离原店址较远,给钟某某造成消费不便,影响消费体验和最初充值消费便利的初心。故魏某作为经营者应负有将预付款中未消费部分返还给消费者的义务。
本案有益于规范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交易行为,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同时也警醒消费者理性购买购物卡,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维权。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某教育培训机构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无法正常提供教培服务,但未告知已交预付款的家长,预付资金也未退还,涉及人数众多,遂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经过调查发现,2021至2022年期间,12345热线涉预付卡的投诉数量多,主要涉及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领域。因预付资金未纳入“实质性”监管、发卡准入门槛低、行政监管措施有限等原因,导致消费限制多、退款难、商家跑路等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时有发生。
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集中答复并处置已有预付消费投诉,推动辖区71家教培机构完成登记备案,并按要求进入管理平台,通过监管平台收取教培费用。同时,经开区人民检察院还研发商业预付卡数字监督模型,将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与企业异常经营名录、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碰撞比对,识别出可能违规发行预付卡的监督线条,同步移送主管部门处置。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发展迅速,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方便和实惠。但办卡有风险,预付需谨慎。检察机关将继续强化全链条监管,共同推动预付消费行业治理,以生动的检察实践进一步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案例四: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路等人妨害药品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至2022年7月,王某路等3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既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也无医学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将醋酸、氨茶碱等西药与甘草粉混合,虚假宣称可治疗哮喘、老慢支等疾病,以祖传秘方、纯中药粉的名义,通过网上发帖、朋友圈、群聊等方式对外销售,案涉全国十余个省份,构成了妨害药品管理罪。
2023年8月,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刑事案件中,发现王某路等人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邀请专家对案涉药品危害性进行论证。专家认为该药物中使用处方类、激素类西药,随意使用损害人体健康,长期使用会产生耐药性,影响后续治疗。
2023年12月15日,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路等3人承担其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6.42万元并赔礼道歉,得到法院判决全部支持。
违法行为人利用消费者对中医的信任,未经药品生产经营相关批准许可,私自将西药包装成中药,以“秘方咳喘粉”名义借助网络营销获取客源,成本低、传播速度快、销售数量大、涉及区域广,严重妨害了国家药品管理秩序,损害众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准确提出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网络非法营销药品的行为,保护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清江浦区消保委秘书处接到山西张女士电线月在小红书平台上浏览时看到淮安市清江浦区某医疗美容机构美容技术宣传视频,随后添加工作人员微信进行交流,且宣传整个手术费用仅需12000元,术后不会有缺陷。
在工作人员宣传鼓动下,张女士前往该美容机构,实际需要费用竟高达26000元,张女士称费用不足,工作人员反复劝诱称可网贷支付,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最终网贷15000元,共付26000元,接受面部筋膜提升和吸脂美容手术。
回家后,张女士颧骨吸脂效果全无,下颌骨出现两个坑,和美容机构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要求修复和退费,均称是正常现象,无需修复,最后以美容师离职为由,拒绝退费,协商无果,遂投诉到消保委。
接到投诉后,清江浦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美容机构进行调查,经查,该美容机构存在在小红书上宣传的医美服务效果及费用与实际的医美服务效果和费用明显不符的问题。刚开始店方辩称投诉人交钱不是给公司的,是交给员工个人的,该员工已离职,不好退费。
后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反复沟通调解,宣讲《消法》相关规定,最终美容机构同意免费为张女士进行面部修复,并退还消费者张女士60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表示满意并感谢。
本案中美容机构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同时《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美容机构宣传整个手术费用仅需12000元,术后不会有缺陷与实际情况不符,美容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近年来,国内医美消费快速增长,但医美行业从业者“鱼龙混杂”,暗藏消费风险和陷阱。
1、理性对待宣传,避免落入陷阱。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学会辨别,避免落入虚假违法广告陷阱。
2、核查医疗资质,拒绝黑产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必须具备卫健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供服务。
3、了解风险和适应症,谨慎做出决定。医疗美容服务是一种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一定的风险性,消费者不要盲从、跟风、攀比,要始终把自身安全放在第一位。谨慎选择,切勿过于追求美丽而忽视其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4、索要正规付款凭证,正确维护合法权益。消费者要实名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在医美服务过程中,应主动索要相关诊疗记录、正规付款凭证、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如发生争议,及时与医美机构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日,消费者王某打电话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消保委秘书处投诉,称其于2024年1月18日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辆电动轿车,随车信息清单标明充电完成续航里程为401公里。
而实际首次使用新车续航仅约200公里,且使用随车的充电器整晚只充进44%电量,销售员称使用固定充电桩会好很多,于是按销售员说的将车留在4S店,使用固定充电桩充满电后,续航还是未到200公里。
之后三次使用固定充电桩充电完成后,续航仍不足200公里。王某于2024年2月2日向4S店提出退车,但4S店不予处理,遂来电请求消保委协调退车。
经济开发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查,确认消费者反映的该4S店销售员宣传电动轿车续航里程401公里与实际不符,事实存在,提出的退换车辆诉求合理,消保委应当予以支持。
消保委随即约谈该汽车4S店负责人,刚开始4S店辩称,电动轿车是从厂家购进的,随车资料都有,不好退车。经多次沟通调解,反复宣讲《消法》《汽车三包》等有关规定,强调了必须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场。
最后,4S店认识到问题严重性,积极和厂家沟通,说明实际存在的问题,最终同意退车,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近年来,消费者和汽车4S店因质量或服务纠纷频发,投诉占比较高,但能够按退车处理的案例微乎其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本案中,消费者投诉的电动轿车随车信息及销售员宣传时都承诺一次充电续航里程约401公里,而实际仅为200公里左右,宣传的商品质量状况与事实不符,存在明显夸大宣传的情形。
《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目前,很多汽车4S店经营困难,投诉多,处理难,淮安市消保委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汽车这样大件商品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选择正规汽车经销商:购车时应选择品牌口碑好、技术成熟、售后服务网点多、规模大的销售企业。
2、仔细审阅购车合同:在合同中应注明车型、颜色、配置及车辆出厂时间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要轻信销售人员口头介绍和承诺,将可能存在争议的事项及时在购车合同中提出。
3、检查车辆证件和配置:提车时要注意查看证件是否齐全,包括购车发票、合格证、三包证明等。
4、谨慎选择、理性消费:避免盲目追求低价或优惠活动,注意识别“饥饿营销”手段,如加价提车、买车搭保险、买车搭装潢等营销陷阱。
5、冷静处置,依。遇到消费纠纷时,及时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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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高考临近,广大考生正在紧锣密鼓进行最后的复习备考。然而,一些不法分...
2025年高考临近,广大考生正在紧锣密鼓进行最后的复习备考。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散布高考相关虚假信息,制造贩卖焦虑,组织实施诈骗,甚至诱导考生作弊,严重损害考生和家长切身利益,严重扰乱考试招生秩序。为此,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梳理汇总了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典型案例,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切勿相信谣言,提高辨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切勿参与涉考违法犯罪活动,诚信参加考试,遵规守纪守法。
2019年高考期间,林某与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策划利用电子设备组织高考作弊。该团伙通过网络结识了自称能获取高考试题的杨某。双方约定,由杨某在考场内用手机拍摄试卷并传给“枪手”作答,再由林某通过短信和聊天软件,将试题答案发送给参加考试的滕某等2名考生。该作案团伙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及时掌握,杨某在考场内使用手机拍摄试题时被监考人员当场抓获。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试罪。组织高考作弊属于刑事犯罪,参与者将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等处罚。近年来,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密切协同,对考试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广大考生要严守法律法规底线,切勿一时糊涂,遗憾终生。
2021年高考数学考试期间,考生吴某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将一道几何题拍照上传至网络,被相关部门依法查获。依据相关规定,违规考生被严肃处理。
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无论何种理由、无论是否使用,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即构成作弊。提醒广大考生,务必要遵守考场规则,切勿因小失大,影响未来前途。
部分商家利用一些考生、家长的投机心理,将押题当成牟利工具,通过宣称“神预测”“精准押题”、炒作“名师押题”“AI押题”等虚假宣传手段,诱导考生、家长购买所谓的“高考押题卷”“高考猜题库”“备考攻略”等。部分考生、家长误将其当成备考“神器”、制胜“法宝”,不仅花高价购买,还影响了自身正常备考安排。甚至,还有不法分子通过制作钓鱼网站,用发短信、网页弹窗等方式出售所谓的“高考真题和答案”,一旦点击后就会以“预付订金”等名义要求付款。
近年来,高考命题持续深化改革,更加注重考查考生关键能力、学科素养和思维品质,突出反押题、反套路的导向。靠AI或所谓的“专家”押中题目的可能性极小。考生将大量精力投放到“押题卷”,不仅在备考时间安排上得不偿失,也容易被不法商家所骗,带来经济和心理上的双重损失。
骗子利用家长焦急等待的心理,高考结束后,通过伪基站群发短信,称可查询高考成绩,并附有一个网址链接。考生收到此类信息后,点开网址链接,导致手机被植入盗取网银的木马软件,或者要求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账号等信息,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
每年高考出分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都会提前公布官方查询渠道,考生应通过官方渠道按时查询,不要因一时心急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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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给予权威指引,有利于推动汽车销售行业...
典型意义: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给予权威指引,有利于推动汽车销售行业建立规范化、透明化的信息披露体系,强化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与经营者诚信义务的有效衔接,切实保障消费者在重大商品交易中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弘扬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07年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莉向合力华通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同日,合力华通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莉,张莉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2007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送修人系该公司业务员。合力华通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莉,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1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为证明上述事实,合力华通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莉签字的日期为2007年2月28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合力华通公司表示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对于合力华通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张莉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合力华通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审理法院判令:一、撤销张莉与合力华通公司于2007年2月28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二、张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所购的雪佛兰景程轿车退还合力华通公司;三、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张莉购车款十二万四千二百元;四、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莉购置税一万二千四百元、服务费五百元、保险费六千零六十元;五、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加倍赔偿张莉购车款十三万八千元;六、驳回张莉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合力华通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张莉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合力华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莉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莉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合力华通公司交付张莉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合力华通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合力华通公司在告知张莉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合力华通公司提交的有张莉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莉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莉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合力华通公司抗辩称其向张莉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合力华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莉的损失。
典型意义:对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给予明确的司法引导,有利于推动公共场所建立规范化、系统化、明确化的救助体系,加强公共场所与社会救助机构之间的有效衔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有利于弘扬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刘某诉称:刘某于2015年7月6日在北京某某公司的浙公司专柜购买手包2件,价款79600元,但由于该商品没有现货,浙公司向刘某出具预订单一张。目前浙公司已在北京某某公司撤柜,但浙公司至今仍未向刘某交付案涉商品。故请求判令:一、解除刘某与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二、浙公司返还刘某79600元及该笔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北京某某公司对浙公司该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北京某某公司、浙公司承担。
北京某某公司辩称:不同意刘某全部诉讼请求。案涉商品在北京某某公司,其随时可以向刘某提供,根据预订单的要求,刘某需先向其通知提货,但并未收到刘某要求提货的通知。
法院经审理查明:浙公司与北京某某公司签订柜台租赁合同,由浙公司承租北京某某公司的柜台。2015年7月6日,刘某在北京某某公司的浙公司柜台预订手包两件,价款79600元,并向北京某某公司刷卡交费。浙公司向刘某出具预订单,约定作为提货凭据。该预订单上盖有浙公司印章,并明确载明供货单位为浙公司。之后,刘某未提货。2017年初,浙公司于租赁合同到期后从北京某某公司撤柜,此后停止经营。
审理法院判令:一、刘某与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18年6月1日解除;二、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刘某货款79 600元并赔偿该笔款项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北京某某公司对判决主文第二项浙公司的付款义务向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某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浙公司追偿。宣判后,北京某某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柜台出租者是否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两个问题:一是与消费者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销售者如何认定,是柜台出租者还是柜台承租者;二是如果柜台出租者不是销售者,是否仍需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应当依据交易时向消费者出具的书面凭证确定。销售者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证明合同履行完毕的书面凭证,一般表现形式有发票、收据、购物小票和订货单等。这些书面凭证是证明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合同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明。一般情况下,应当根据上述书面凭证载明的或者盖章的主体确定销售者。
其次,如果柜台承租者交易时已经向消费者明示自己作为销售者的身份,即便与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主体不一致,亦应确定柜台承租者系销售者。这主要是针对采取柜台租赁模式运营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大型零售商场将柜台分别对外出租,承租者在自己的专柜上标明自己真实名称和标记并雇佣店员以承租者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消费者与承租者达成交易后,通常统一向商场交款并由商场统一开具发票。此时,消费者在发生交易时对于交易对象是专柜的承租者是明知的,应当认定承租者是销售者。商场收取货款和开具发票的行为只是履行出租者的管理行为,不能据此认定商场是销售者。
第三,对于名为租赁、实为挂靠经营的情况,应当认定柜台出租者是销售者。柜台出租者与承租者之间虽然内部有租赁合同关系,但对外承租者以出租者的名义经营,并未向消费者明示承租者自己的名称及标记,甚至承租者根本不具有相关合法经营证照。此时,应认定柜台出租者与承租者是内部挂靠关系,对外应由柜台出租者作为销售者向消费者承担责任。不能仅根据租赁合同就确定承租者为销售者。
本案中,北京某某公司作为大型商场将专柜出租给浙公司,二者是柜台租赁关系。浙公司在专柜上明确标示了自己的名称,出具的预订单上加盖自己印章并表示自己为供货单位,刘某在交易时能够明确分辨出交易对外是浙公司。故应当认定浙公司是销售者。北京某某公司虽然收取了刘某的货款,但其行为是商场管理行为,不能认定北京某某公司为销售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也可以向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柜台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上述规定中柜台出租者的赔偿责任是法定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本质上属于请求权竞合。柜台出租者对承租柜台的销售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销售者在租赁期间违法损害消费者的权利,柜台出租者对此应当负有监管责任。因此,在租赁期满、销售者撤柜这一客观条件下,柜台出租者对消费者的保护责任与销售者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特别规定而发生竞合,因而产生不真正连带责任。关于柜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并未限定消费者的损害范围。消费者既可能因销售者的违约行为受到损害,也可能因产品缺陷而受到人身或财产的侵权损害。无论是违约损害还是侵权损害,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消费者都有权要求柜台出租者承担责任。柜台出租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浙公司在租赁期满后已撤柜。因此,对于浙公司向刘某承担的返还货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刘某有权要求北京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北京某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浙公司追偿。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江门市蓬江区某装饰设计中心、江门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消费者协会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受侵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司法裁判明晰了经营者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安全保障责任,为数字经济时代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构建全链条数据安全防护机制提供了司法范本。以司法能动性回应社会关切,既强化经营者诚信守法的商业伦理,引导行业以技术向善理念优化服务,又以法治方式捍卫公民人格尊严与信息权益,为构建安全可信、公平有序的消费生态注入法治能量,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法治、诚信友善的精神内核。
江门市某装饰设计中心(以下简称某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聂某,江门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股东伍某、谭某以及张某、谢某、江某等人为招揽拓展生意,违法购买、出售或交换、提供众多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并在非法获取前述信息后,通过打电话、加微信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推广业务,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安宁。聂某等人已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刑罚。原告某省消费者委员会认为,被告某装饰设计中心、某工程公司、张某等非法获取、使用公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装饰设计中心、某工程公司、张某等赔偿消费者损失,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所有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以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审理法院判令:一、某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聂某)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赔偿消费者损失5000元,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上缴国库;二、某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聂某)删除所有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三、某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聂某)在《南方日报》A叠普通版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四、某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聂某)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支付律师费5000元。审理法院判令:一、某工程公司删除所有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二、某工程公司在《南方日报》A叠普通版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三、某工程公司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支付律师费10000元。审理法院判令:一、张某、谢某、江某分别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赔偿消费者损失17690元、3950元、1500元,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上缴国库;二、张某、谢某、江某删除所有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三、张某、谢某、江某在《南方日报》A叠普通版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四、张某、谢某、江某分别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支付律师费3822.50元、853.50元、3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法》的规定,公民(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某装饰设计中心、某工程公司、张某等主体在经营活动中通过购买、出售等方式非法使用公民(消费者)个人信息,又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侵扰消费者的私人生活安宁,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和隐私权,其非法使用的公民(消费者)个人信息涉及人数众多,侵扰指向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某装饰设计中心、某工程公司、张某等应赔偿消费者损失,并采取有效措施删除其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同时,因其行为侵扰了消费者个人生活安宁,造成了消费者精神上的困扰,应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故判决某装饰设计中心、某工程公司、张某等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赔偿损失,删除其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并在省级媒体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赔偿款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上缴国库。
李某诉长沙某商贸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晰反垄断法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消费者权益的保障边界,为市场主体划定了合法经营红线,推动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该判决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垄断协议限制消费者选择权、抬高市场价格等行为,引导企业构建合规化、规范化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市场监管体系与社会消费维权网络的高效衔接。该案不仅强化了反垄断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的实践效能,更通过司法规制引导企业践行诚信经营准则,有效遏制市场垄断乱象,为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生态提供司法保障,充分彰显了法治维护市场正义、促进社会诚信、护航消费安全的核心价值,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文明化发展进程。
李某诉称:李某发现湖南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公司)、长沙某商贸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在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南车站(以下简称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以每瓶3元的价格销售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而在长沙市内贺龙体育商圈周边以及距离长沙南站较近的住宅小区开设的超市所出售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为每瓶2元。李某认为,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利用垄断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区域饮用水消费市场的优势,相互串通抬高价格,违反了200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故请求判令:一、湖南某公司向李某返还1元;二、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共同赔偿李某3017元;三、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共同在《长沙晚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和长沙南站所有进出站口醒目位置,对在二层候车厅市场区域内,针对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商品实施价格垄断和操纵价格的行为发布公开道歉;四、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辩称: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均来自不同地区,独立经营,并无结成利益联合体的意向,没有在价格方面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也不存在其他协同行为,未损害旅客的消费者权益。长沙南站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销售价格一致,属于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发生作用的结果,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所售商品明码标价,消费者有选择消费的自由。李某对相关市场界定错误,怡宝牌饮用纯净水并非垄断行为中的商品范围,长沙南站并非垄断行为中的地域范围。长沙南站有免费的饮用水提供,李某自行购买矿泉水,属于自愿消费。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购买了2018年8月29日8点23分长沙南站至凯里南站的G2115火车票,并于当日进入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后,分别在湖南某公司等店铺以3元的价格购买了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1瓶。2018年9月1日,李某又在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以外的湖南某公司等门店以2元的价格购买了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1瓶。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区域共设有6处免费饮水处,供应的为开水。长沙南站未禁止乘客携带饮用水进入,且进入二层候车厅后,可依照铁路安检规则自由出入。
法院判令: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以一审法院对意思联络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错误加重李某举证责任,使得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逃避了应有的举证义务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是否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禁止的固定价格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横向垄断协议需要具备如下三个条件:第一,协议的主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第二,协议内容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的形式要求;第三,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效果。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中,“其他协同行为”属于垄断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没有订立书面或口头协议或者决定,但是相互进行了沟通,心照不宣地实施了协同一致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第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协调一致性;第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第三,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第四,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协调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原告应当对前三项要素提供初步证据。
本案中,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均系在长沙南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且均销售涉案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彼此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属于反垄断法上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关于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是否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协同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是否有协调一致的市场行为根据李某提交的其在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处购买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价格均为每瓶3元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销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价格具有一致性。
首先,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根据市场和竞争状况独立作出的市场行为,包括跟随、仿效其他竞争者而采取的相同市场行为。其次,经营者销售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相同区域内经营者可能彼此了解相同产品的定价,这是价格公开透明所可能产生的正常结果。再次,由于本案所涉及的矿泉水商品属于大众消费品,普通消费者对于商品定价是否合理均有普遍认知。因此,在本案现有证据的情况下,仅仅基于相同矿泉水在特定狭窄区域内不同经营者间定价相同,难以推定经营者之间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三、关于本案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虽然认定经营者是否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时,通常并不需要对相关市场进行清晰、精准的界定,但是对于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对于认定被诉经营者所处的市场区域、相关商品的同质性、被诉经营者相互之间价格的透明性等基础事实,进而准确判断被诉经营者之间的一致行为系基于独立定价,还是基于通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从而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实质影响,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中,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长沙南站内饮用纯净水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和市场变化等情况。同时,考虑到同一品牌及规格的矿泉水商品的一致性、被诉经营者所处的狭窄区域及价格较为透明、经营者数量的有限性等因素,应当认定李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各自独立定价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李某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实施了反垄断法禁止的协同行为。
此外,关于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将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所售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价格确定为每瓶3元是否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是否损害了李某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垄断法均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并不相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法律,立法目的主要在于对消费者提供特殊保护。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有效配置资源,保护和促进竞争。反垄断法虽然不排除对消费者直接和具体的保护,但其目的侧重于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从而最终使消费者获得福利。可见,反垄断法对消费者的保护着眼于竞争行为是否损害了保障消费者福利的竞争机制,既不以某一行为是否为消费者满意作为判断标准,也不刻意保护某一具体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如果个别消费者认为因经营者销售相关商品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损害了其消费者权益,原则上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及时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李某认为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将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所售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价格确定为每瓶3元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损害了其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本案系垄断纠纷,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本案审理并无直接关联性,不再予以评述。
典型意义:对网络代练服务风险分配的司法认定标准给予权威指引,有利于推动游戏服务行业建立权责明晰、风险可控的交易规则体系,强化经营者告知义务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有效平衡,切实维护网络服务市场契约精神与公共利益的双向统一,更有利于彰显司法对数字经济新业态的规范引领价值,促进形成诚信有序、理性自治的互联网法治生态。
原告王某诉称:2021年12月10日,王某在被告吉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网游专营店购买了英雄联盟游戏代练服务。从下单截止至2021年12月23日的十天时间内,某网络公司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代练服务要求,并且在代练服务期间多次使王某的账号出现异常问题,后因代练人员非法使用英雄联盟官方禁止的外挂皮肤插件,导致王某该游戏账号以及名下所有大区账号全部被封禁三年,造成巨大损失。王某与某网络公司网游专营店工作人员多次沟通,但没有得到解决。王某以其属于消费者,某网络公司作为经营者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网络公司赔偿王某3000元。
被告某网络公司辩称:经双方协商一致,某网络公司已完成全额退款,该笔服务订单已完结,王某诉请3000元赔偿毫无依据。且在交易过程中,某网络公司多次提醒买家代练风险,王某未提出异议并回复称核对无误,应自行承担账号被封的后果。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于2021年12月10日在某网络公司淘宝店购买了英雄联盟游戏代练服务,约定由某网络公司为王某英雄联盟游戏账号代练升级,代练费为100元。在交易过程中,某网络公司淘宝网店店员三次向王某发送提示信息,提示“代练有小几率官方检测封停”,王某回复“核对”、“无误”。王某向某网络公司支付代练费100元后,将游戏账号、登录密码提供给某网络公司。某网络公司将该代练业务发送至“代练通”平台,由代练员接单为王某游戏代练,并告知代练员游戏账号、登录密码。2021年12月22日,王某英雄联盟游戏账号被腾讯公司全区封号,处罚时长为1905天。为此,王某、某网络公司进行协商,某网络公司将代练费全额退还给王某。另查明,《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2.6款有禁止代打代练等商业性使用规定,王某自认其查询、阅读了该规定。
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是王某游戏账号被封禁是否对其造成损失;二是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某网络公司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王某游戏账号被封禁是否对其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王某应该就游戏账号被封禁所产生的损失进行举证证明。但根据查明事实,王某游戏账号被封禁,其后果为在封禁期间内不能使用该账号玩游戏,王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同时,王某自认账号内的游戏装备仍然存在,也不存在使用期限问题,未产生损失。因此,王某不能举证证明游戏账号被封禁给其造成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明知代练会被封号的玩家无权以消费者身份主张惩罚性赔偿第一,根据《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2.6条款的内容来看,该协议已明确告知不得将游戏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代打代练等。而且在注册时,要阅读协议内容并点击接受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操作,并最终完成账号的注册。王某注册数个账号,其对此禁止内容以及相关后果也是知晓,在本案中其也自认某网络公司淘宝店店员已多次发出提醒,且也在腾讯公司官方网站查询了相关规定。王某在完全了解、知晓代打代练会面临封号处罚结果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代打代练,并最终被封禁,王某本身就存在过错。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正当权益,非法及不正当权益自然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对代打代练行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由此产生的账号被封禁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其无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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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高度关心我国种业安全和发展,多次强...
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高度关心我国种业安全和发展,多次强调“用中国种子保障中国粮食安全”“把当家品种牢牢攥在自己手里”,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春分时节,农耕大忙,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为了新一年的粮食丰收而奔波奋战在田间地头。如何保障品种权人、种子生产经营者和农民个人都能从良种推广使用中获取更大利益,一直是郑州中院审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重要指导原则。近年来审理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存在大量注册有相关资质的种子经营者无视相关法律规定,以“白包”(无种子标签)“套包”(标签为A品种实则内装B品种)等形式进行侵权销售;也有部分农户及农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无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进行种子销售活动;部分侵权人通过网络宣传手段扩大侵权范围,严重影响广大品种权人与用种户合法权益。
此次郑州中院选取2024年度审结的部分植物新品种侵权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旨在警醒各类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种子经营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提升涉种经营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维护种子市场健康交易秩序。
案例一:延津县帝某种业公司与清丰县某农资门市部、李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案例三:红某辣椒种业公司与扶沟县某食品加工坊、艾某种苗科技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帝某种业公司经品种权人授权在“郑麦136”审定区域内独家享有该品种的生产、加工、销售、品种权维权打假及二级授权的权利。某公证书显示李某在其经营的清丰县某农资门市部对外销售“郑麦136”种子。李某辩称是帮助种粮大户销售粮食而非种子,并申请两个种粮大户出庭作证,证人证言显示其销售给面粉加工企业的小麦价格要低于李某对外销售的价格。李某当庭认可公证视频里的销售人员就是其本人。视频录音显示李某称:“白皮(包装)查得紧”“136还有三万多斤”“纯度保证不了你不敢要,纯度和芽率你不用考虑,我是把质量的”。
郑州中院一审认定清丰县某农资门市部、李某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河南省范围内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郑州中院集中管辖,二审为最高人民法院。)
作为基本农作物的小麦品种同时具有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属性,区分被控侵权人是种子销售行为还是售卖商品粮的普通商业行为,成为侵权人答辩及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的重点和难点。清丰县某农资门市部是办理有相关种子经营证照的经营者,该种资质会成为法院分析认定侵权行为的基础,该类经营资质要求其应当对种子经营的相关行业规则、法律规定等有基本的认知。种子价格一般是高于商品粮销售价格的,纯度和芽率也是与种子销售相关的指标,种子包装是否符合要求更是种子经营者市场销售的基本要求,综合上述对交易行为的分析,认定李某系未经许可而销售涉案品种种子,构成侵权。至于其是否是代种田大户销售,并不影响对其侵权性质的判定。
河南科技学院是“百农307”小麦品种的品种权人,其授权秋某种业公司在河南省驻马店、周口等地的审定区域,独家生产经营“百农307”种子,同时授权秋某公司在上述授权区域内可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打假,提起诉讼等相关事宜。宏某公司将其部分经营场所出租给任某经营种子,任某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也未获得品种权人许可而对外销售“百农307”小麦种子,构成侵权。
公司将自己的部分经营场所出租给他人使用,从事商业活动,应督促承租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从事特殊商品交易的相关手续。本案中宏某公司具有种子经营资质,并在经营场所悬挂有相关种子经营活动的宣传广告用语,其主观上应明知销售种子应符合相关规定和办理相关手续。任某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违法经营,同时因未获得品种权人许可而构成民事侵权。任某利用宏某公司场地进行销售种子的活动,消费者出于对宏某公司经营资质的信任而选择进行交易,故宏某公司应对任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红某辣椒种业公司与扶沟县某食品加工坊、艾某种苗科技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红某辣椒种业公司经授权取得“望天红二号”辣椒植物新品种的独占许可,其从扶沟县某食品加工坊处购得被诉侵权产品辣椒种子,包装袋上显示品种名为“瑞红2号”辣椒种子,同时标注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种子检疫证编号及生产商艾某种苗科技公司名称,经扫描包装上的二维码追溯信息显示的内容亦指向艾某公司。经法院委托对案涉种子真实性检测,显示差异位点数为0,判定为近似品种。
郑州中院一审判决扶沟县某食品加工坊停止销售侵权种子的行为;艾某种苗科技公司停止繁育、销售侵权种子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1万元。艾某种苗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为蔬菜类辣椒品种,市场销量大,关系到人民群众“菜篮子”质量。同时该辣椒品种为国内主体培育,在当前果蔬类品种多被国外育种企业垄断的情形下,更具有种业自主创新的典型示范意义。种子标签是种子包装上附带的标识信息,对辨识种子产品提供者、保障种子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种子标签的使用也作了严格的规定。本案即通过种子标签确定侵权种子的生产商并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普通种子经营商户,销售种子标签真实完整的种子产品,既是种子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在侵权诉讼中能否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的重要考量依据。
烟台农科院是“烟薯25”甘薯的品种权人。山东薯某公司经授权可以生产、销售“烟薯25”并合理确定生产合作单位,但无权再授权他人销售“烟薯 25”品种。山东薯某公司与河南薯某公司签订《委托种植(扩繁)协议》,委托河南薯某公司在其种植基地种植扩繁“烟薯 25”,该委托并不涉及销售“烟薯 25”的相关内容。烟台农科院认为河南薯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销售“烟薯25”,侵犯了其涉案品种权。
郑州中院一审认定河南薯某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9.7万元。河南薯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托人、被许可人超出与品种权人约定的规模或者区域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超出与品种权人约定的规模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构成侵权。随着全社会法律意识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以合同形式确定合作各方知识产权归属、范围、期限、价值等成为知识产权转化利用过程中的重要方式。签约各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益,超出合同授权之外的行为即可能构成侵权。
合肥丰某种业公司经品种权人授权享有“烟农1212”小麦品种在河南、安徽、江苏、陕西区域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独立维权。2023年6月,张某与购种者朱某签订《大田用种协议》,约定张某向朱某提供种子60万斤,每斤1.78元;种子达到大田用种标准,纯度达到国家用种标准。后朱某实际装车运输70260斤小麦,付款125060元,转账说明:“烟农1212”麦种款。张某举证显示,其向其他农户以1.645元收购小麦供给朱某,其仅获利9531元。
郑州中院一审判决张某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烟农1212”植物新品种权小麦种子的行为;赔偿合肥丰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变更赔偿数额为15万元。
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在无法准确查明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也无许可费用参考的情况下,通常需要适用法定赔偿。此时就需要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
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交易量达60万斤,数额较大;从张某交易过程中的电话录音等内容可以显示张某明知无相关授权而进行涉案品种的销售行为,经营种子的目的明确,侵权故意程度较大;张某担任多个涉农企业的法人或股东,应当明知从事种业经营活动需具备相关资质,故而其实施本案种子销售行为,主观故意明显;销售的被诉侵权种子属无标签、无标识的种子,侵权情节严重。通过对上述各项侵权因素的综合分析,故而二审确定了更高的赔偿数额。
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彰显消费维权工作成效,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消费维...
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彰显消费维权工作成效,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消费维权工作格局,实现更有保障、更大范围的消费公平,玉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征集评选2024 年度玉林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活动,现已评选完毕,具体公布如下:
案件简介:2024年6月11日晚,玉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广西气瓶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预警,对陆川县某公司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现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充装39只瓶身钢码非本公司所有的YSP118型液化石油气钢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经查,上述涉案39只气瓶非该公司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该公司虽然建立有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但却未按照规定执行。玉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规,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4.6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买瓶装液化气时要认真检查燃气公司提供的瓶装液化气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的钢瓶是否是该公司所有,瓶身是否有充装合格证等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案情简介:2024年6月4日,在外地打工的钟家三兄弟在网上投诉舅舅李某为其加工安装的不锈钢门泛黄生锈要求其赔偿,涉及金额3万多元,双方协商不成,产生激烈矛盾造成亲戚之间反目成仇,于是求助陆川县消委会温泉分会帮忙调解。经核实,三兄弟反馈后,李某找来原材料生产方人员进行现场核验,结论是放烟花爆竹浓烟引起的泛黄现象,但三兄弟不认可。经调解,被诉方让步并补偿一次性退回原购门款和大门拆装人工、损失费两项金额共合计39900元。
消费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大件商品和委托加工时要谨慎,要多看、多问,选择较规范的、信誉高的商家,问清原材料的质量等级,签订保质协议,注明违约责任,并注意索要发票和保存好发票,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投诉。
案件简介:2024年3月28日,刘女士驾驶其小汽车到宁某的修车店更换轮胎和尾箱补漆,花费620元。3月30日中午将修好的车取出,开到修车店附近的停车场存放,下午时发现刚换的车胎瘪了。刘女士要求宁某再换新的轮胎,却被其告知出门概不负责,只好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查,宁某给刘女士更换的轮胎无进货凭据,未向消费者提供质量证明,未明示售后服务政策,且私自将刘女士的车开往15公里外的县城进行尾箱补漆,而刘女士将车开到停车场后就再没有行驶记录。经市场监管工作人员沟通,宁某承认过错,同意更换新轮胎。
消费提示:建议消费者在修理汽车前事先了解一些汽车修理的相关专业知识,谨慎选择汽车维修店,在维修车辆时要事先签订书面合同,并且保存好相关票据。
案件简介:2024年7月5日,林先生在某药店凭药方抓中药,药店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将药方上的一味中药材“守宫”替换成其它中药材,林先生回家将中药煮熟后发现问题,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核实和调解,该药店承认错误并补偿林先生500元。
消费提示:顾客凭医生处方药单到药店购买中药时,药店不仅要保证药品本身的质量,还必须向顾客说明如何正确使用这些药材,特别是缺少某味药材时,更应该提前告知顾客。若发现有药店未能履行以上义务,导致消费者误用药材而遭受损失或健康受损,消费者有权要求药店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货、换货或赔偿损失。
案件简介:2024年11月20日,何先生从兴业县某陶瓷批发部花费70元购买了一包科顺牌外墙填缝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填缝剂硬度不够,用手搓就会掉粉,与卖家协商要求退款并赔偿,卖家不同意,故向兴业县消委会投诉。经查,卖家已按要求提供被投诉产品进货单,质量合格检验报告等手续,但何先生所购买的填缝剂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已损毁,且损毁责任无法认定。经调解,商家赔偿3500元作为后续修补费用。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仔细查看商品有无缺陷,外包装是否合理、完整、清晰,标签标识是否合规等,并保留购物凭证。买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及时与商家沟通或求助相关部门。
案件简介:2024年6月下旬至7月下旬,广西玉林市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给举报人企图推介该公司房屋装修设计施工方案。举报人之前从未与该公司有过接触,在电话中要求被举报人不得保留个人的相关信息并不得再次来电,但无效。最终,举报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该情况进行了举报。经玉林市市场监管局玉东分局核查,并询问、约谈该公司经理,该公司承认错误并承诺不再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玉东分局按照法规对其罚款1000元。
消费提示: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若发现商家有此类行为,可进行维权。
案件简介:2024年5月16日,玉林市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接到投诉,家住城区的朱女士于2022年7月4日在教育西路某灯饰店以250元购买的灯具,于2024年5月15日发生爆炸,导致房屋起火,造成损失。经查,投诉人购买时产品完好。经两次耐心调解,被投诉方和该灯具生产厂家中山市某灯具厂同意赔偿投诉方的损失9000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案件简介:2024年8月22日,苏州市民胡女士在12315平台上投诉,称在某电商平台上向广西博白商家前后三次共转账9499元,购买了一台手机,却迟迟未收到商品,商家也联系不上,请求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帮助挽回经济损失。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核实,并多次与商家进行沟通调解,最终成功为消费者追回9499元。胡女士对在全国12315平台上致电对辖区市场监管所提出表扬,并寄来锦旗表示感谢。
消费提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要第一时间与商家沟通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投诉反映,积极提供详实证据,借助专业力量维护自身利益。
案件简介:2023年11月21日,北流市的庞女士在被投诉人开办的兴趣班为俩儿子购买和续费课程时,商家未及时告知市民课程使用存在有效期的情况。2024年暑假开学后,才告知庞女士课程有效期到2024年11月止。大儿子的剩余课程因上初中无法继续,庞女士希望将其转给小儿子上,遭到商家拒绝。接到投诉后,辖区市场监管所于2024年9月14日受理并组织调解,最后被投诉人同意退回课时费4000元给投诉人,投诉人不再追究被投诉人的责任,双方相互谅解。
消费提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在开展文化艺术服务活动过程中,对服务项目的有效期等服务信息应明确告知。
案件简介:2024年3月8日,丁女士在容县某店花费4888元购买一条黄金项链,回去戴了几天就断了,于是返回给商家维修。维修两次后,商家表示修不好了可重新置换。然而,丁女士更换了一条7675元的项链并补2787元差价后却发现,第一条项链是按克计算,而更换的项链却是按整条计算,称重后核算下来的价格为5千元左右,认为商家两条项链的收费方式不一致是不合理的,且商家存在隐瞒实情行为。双方协商未果,丁女士投诉至容县消委会。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被投诉方退回2581元给投诉人。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智慧医疗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你有...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智慧医疗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你有没有想过,AI能否在你日常的健康管理中发挥关键作用?就在前不久,绿园区西新镇卫生院的新举措,让这一问题得到了肯定。通过接入“慧诊宝”“糖友宝”人工智能系统,这家基层卫生机构实现了理想的疾病早期筛查和健康评估,获得了辖区居民的广泛点赞,简直是医疗领域的一次小革命!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背景。在疫情之下,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如何在基层医疗中实现便捷高效的服务,成为了摆在各医疗机构面前的一项挑战。西新镇卫生院作为我市首批应用AI系统的卫生机构,主动探索,顺应健康管理的潮流,开启了一条智慧医疗的新路径。这难道不是我们生活中需要的贴心服务吗?
其实,在过去,健康管理往往是被动的,依赖于站在医院门口排长队的辛苦。院长姜学博提到:“以前靠手工记录,有可能漏掉高危患者,现在AI把被动服务变成主动守护。”这种转变,无疑将定期体检和日常健康监控提升到一个全新的水平。想象一下,你在家中也能轻松俯瞰自己的健康状况,这样的体验是不是美妙至极?
随着“慧诊宝”和“糖友宝”的推出,为辖区居民提供的效率大幅提升,真是提高了社区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效率!据不完全统计,借助AI系统,社区家庭医生为1000余名慢性病患者提供了健康管理,自动推送的异常提醒帮助医生尽早发现潜在风险,调整用药方案,简直就是守护健康的一道无形屏障。
此外,通过对居民血常规化验数据的快速分析,医生只需将数据输入“慧诊宝”系统,就可以对糖尿病、心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20多种常见疾病进行早期筛查和预警。这样的情景让人感慨: AI在大数据背景下,如何以高效的方式令我们拥有更切实可得的健康预警。在数字化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我们总能在一些场合看到这样的句子——“掌握健康,始于足下。”
最新数据显示,“慧诊宝”“糖友宝”AI系统的疾病早期分析精准率高达83%,而且医生的诊疗时间节约了50%左右。这种进步难道不值得我们为之欢呼吗?节省下来的时间可以让医生更加专注于病人的帮助上,真正实现人性化的医疗服务。
那么,有人或许会问,人工智能这种看似高科技的产品,是否真的能在日常健康管理中发挥作用?它的使用是否能让老年人感到方便?对此,卫生院的努力显得尤其重要。正如姜院长所说,AI帮助实现高危人群的和干预。让我们想到,社会此刻正处于老龄化加剧的阶段,简化的健康管理系统能令这些人群在方便快捷的条件下享有健康保障。
你认为,在这AI赋能的健康管理新篇章中,我们每个人都能成为什么角色呢?我们不仅是健康的守护者,更是懂得珍惜健康的积极参与者。正因如此,未来的整个医疗行业,尤其是基层医疗,借助技术的力量,将为人类追求健康的征途开辟更广阔的天空!
最后,再次回顾一下,这次绿园区西新镇卫生院的尝试,显然是一个正确的决定。AI与医疗的结合,既提升了健康管理的效能,同时也满足了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生活在现代社会的我们,不正是在享受着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吗?
未来,期待有更多的地区能够运用这种科技,让更多的居民享受到这样贴心的健康服务。在这里,我们感慨科技的进步,也希望每个人都能学会合理利用这些工具,维护自己的健康,让美丽的生活在每一天延续下去。让我们共同展望未来,引导点赞这段时代的健康之旅!你觉得这项技术还有哪些其他的应用前景呢?欢迎在评论区与我们分享你的看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